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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梁与徐金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梁,徐金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胡凤芹。申请执行人:陈梁。被执行人:徐金泗。本院在执行陈梁与徐金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凤芹于2010年9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月17日,胡凤芹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胡凤芹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