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景文国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文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605号罪犯景文国,于江苏省江都市,现在奉化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了(2010)甬奉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文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奉化市看守所2010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景文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景文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景文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文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