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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汪长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1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长生,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长生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汪长生虚构可帮陈某2融资人民币200000元的事实,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宾馆一楼大厅,以办妥上述事项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得陈某2人民币5840元。案发后,被告人汪长生已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汪长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的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汪长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长生自愿认罪,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长生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越  骋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