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法执字第1409-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三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通州市环球物流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三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通州市环球物流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409-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站9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孙怀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通州市环球物流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石桥物流园区2号综合楼207号。负责人郭洪,经理。西安市三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通州市环球物流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9日,西安市三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通州市环球物流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未自觉履行,我院依法强制执行,2010年7月1日我院依(2009)新法执字第1409-2号追加南通市通州区环球物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该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已履行完毕,要求解除对南通市通州区环球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路60号、65号房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南通市通州区环球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路60号、65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舒四来助审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留君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