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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望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原告刘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银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被告曾分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楼房一间半、雪佛兰轿车一辆、空调一只、电视机三只、冰箱一只,以及共同债权5000元。被告徐某答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婚后新建楼房一间半,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1.5匹美的牌空调一只、液晶电视机一只(配有音响一套),上述财产都是被告卖掉婚前房屋或举债筹资所得,其中雪佛兰轿车一辆已经抵债给他人。此外,二只老电视、一只旧冰箱是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所称的共同债权5000元因债务人下落不明已无法实现。原告刘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本,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案外人王冲午于2008年5月6日向被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3.门诊病历一本,用以证明原告遭到被告殴打,曾经门诊治疗伤势的事实。4.本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8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被告曾于2010年4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作撤诉处理的事实。被告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申请证人马某出庭作证。证人马某证明被告徐某于2007年向他借款40000元,2009年9月经两人协商,被告徐某把雪佛兰轿车一辆抵债给他,车辆在当时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被告徐某对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1、2、4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表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病历本记载的病情是头晕烦躁、喉部气塞,不能证明该病情因遭到被告殴打所致,因此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原告刘某对证人马某的证言表示异议,提出原告对被告欠证人马某的债务从未知情,被告擅自把汽车过户给他人,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证人马某与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应予采信。综上,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本院所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性格不合长期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新建楼房一间半,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1.5匹美的牌空调一只、液晶电视机一只(配有音响一套)。其中新建楼房一间半至今未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雪佛兰轿车一辆已经用于偿还债务。此外,原、被告尚有被告经手的共同债权5000元。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原、被告长期不和,双方均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在婚后建造了楼房一间半,但该房屋至今未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目前不宜由本院作出分割处理的判决;雪佛兰轿车一辆已经用于偿还债务,原告关于被告恶意转移婚后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液晶电视机一只(配有音响一套)、1.5匹美的牌空调一只归原告刘某所有。三、原、被告婚后共同债权5000元归被告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  银  山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峥峥(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