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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周杨与傅国英、傅国锋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傅国英,傅国锋,雅士利(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周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华。被告傅国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国锋,男,身份事项同被告傅国锋。被告傅国锋。被告雅士利(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中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辉、沈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扬与被告傅国英、傅国锋、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赔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扬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周扬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