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支行与章力生、陈一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支行,章力生,陈一如,金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跃春。委托代理人周崇成。被告章力生。被告陈一如。被告金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支行(下文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瑞安支行”)与被告章力生、陈一如、金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瑞安支行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邮政储蓄银行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瑞安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