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任传宝与张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宝,张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83号原告任传宝,农民。被告张秀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传宝与被告张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任传宝负担。审 判 长 徐本民代理审判员 胡权利人民陪审员 李亚强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