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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任传宝与张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宝,张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83号原告任传宝,农民。被告张秀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传宝与被告张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任传宝负担。审 判 长  徐本民代理审判员  胡权利人民陪审员  李亚强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