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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富阳市××宝××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富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富阳市××宝××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市渌渚镇山亚村谢家(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杭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富阳市迎宾北路247-1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3.00元元,由原告富阳市××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 辉韩辉吴贤祥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