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丁田荣、丁刘侠诉李闯军、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田荣,丁刘侠,李闯军,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387号原告丁田荣,男。原告丁刘侠,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耿美玲,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闯军,男。委托代理人樊继胜,男。被告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峰,系该公司职员。原告丁田荣、丁刘侠诉被告李闯军、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渭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丁田荣、丁刘侠于2010年9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田荣、丁刘侠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田荣、丁刘侠对被告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付艳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