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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雪琴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琴,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陈雪琴,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郭光华,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负责人杜邦。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法定代表人吕仲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琴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琴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琴承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