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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荣忠与叶均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忠,叶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忠,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叶均南,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荣忠与叶均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均南所有的位于匡堰镇大塘的三间三层房屋已在另案中拍卖(2010甬慈执民字第1410号执行案),待房屋拍卖后可按比例参与分配;叶均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叶均南尚欠陈荣忠158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