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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仙桥××有限公司与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桥××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00号原告:仙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甲村。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陈甲。原告仙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桥××)与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仙桥××委托代理人吴时嫦、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仙桥××起诉称:原告系生产包装箱、瓦楞纸的企业,陈甲系瑞安市瑞鑫刀具厂业主,双方发生包装箱购销业务多年,2010年3月27日结算,欠货款65000元,由陈甲出具欠条一张为据,欠款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陈甲及时清偿货款65000元。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欠款的事实。被告陈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结欠货款65000元属实,但事后已偿付5000元,余欠6万元,现因经营亏损,负债较多,请求分期偿付。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供证据,当庭提供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已收5000元货款的事实。针对被告答辩,原告补充陈述:经核实余欠货款6万元,同意一年内分期偿还。上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系生产包装箱、瓦楞纸的企业,陈甲系瑞安市瑞鑫刀具厂业主,双方发生包装箱购销业务多年,2010年3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甲结欠原告仙桥××货款65000元,同年5月23日偿付5000元,余欠6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买卖合同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价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甲欠原告仙桥××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定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3万元;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案款;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113元、被告负担6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