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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江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刑初字第1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江,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榕江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江在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定海,用石头砸开防盗窗后进入姚某家中,窃得皮衣1件、红酒1瓶及茶叶1罐。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议,并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以盗窃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0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