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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建斌与XX云、李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云,李小英,朱建斌,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云。上诉人XX云、李小英为与被上诉人朱建斌、被上诉人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XX云、李小英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云、李小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应 倩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