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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方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原告陈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科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农历4月22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方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就读于龙港园林幼儿园。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在性格、爱好、处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以致双方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此外,被告生活不检点,常与不明身份的女人来往,此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携孩子于2008年初搬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被告根本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从未支付抚养费用。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特依法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方高俊某某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各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方某甲答辩称:1、原告诉称的双方举行婚礼时间、结婚登记时间、生育子女等情况某,其他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陈述均不属实。因原告外出不归、不顾家庭而引发本次离婚诉讼,如原告改正错误,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2、2006年12月份,原、被告在威海市金海滩花园购买两套商品房,一套是以原告名义购买的,另一套是以原告弟弟陈乙名义购买的,均系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经手的共同债务102000元:即2010年6月24日向方丙借款35000元,其中25000元用于孩子就读的捐资费,另外10000元用于两套商品房按揭款,2009年11月22日向方丁借款17000元,用于两套商品房按揭款,另因合伙开服装店亏空,2010年2月10日结欠白某某50000元;4、婚生子方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宜不改变其生活现状,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方某乙应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苍南县龙港镇刘某某证明,证明婚生子方某乙的身份情况。被告方某甲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温某某星学校捐资费票据一张、欠条三张,证明被告共同债务102000元的事实;2、建设银行存折两本、存款凭条一张、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威海市金海滩花园购买两套商品房,一套是以陈某名义购买,另一套是以陈某弟弟陈乙名义购买,均系夫妻共同财产。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其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鉴于本案不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该证据不作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农历4月22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感情基础尚可,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少华裁判文书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