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金洪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洪,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09号原告刘金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XX。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洪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洪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刘金洪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