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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绍兴县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9357-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腾蛟桥。法定代表人:吴慧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鹏、杨越夫,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57583-7)。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颍州公安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张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