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宝玉与明光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玉,明光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509号原告:陈宝玉,男,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司巷乡陈塘村陈塘面组24号。被告:明光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张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玉诉被告明光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玉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玉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宝玉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0一0年九月十四书记员 许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