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与杨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锁,杨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陈立锁,男,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杨俊杰,男,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锁诉被告杨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锁于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立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