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冈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必和与被告吴金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陈必和。委托代理人张晓岚,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必和与被告吴金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必和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必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必和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