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冈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必和与被告吴金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陈必和。委托代理人张晓岚,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必和与被告吴金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必和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必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必和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