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89-1号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章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1号楼3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章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1号楼3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恩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