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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恢字第7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某某,女,汉族,农民。李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某于2009年4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温某某之父温振玉于2009年10月26日代为履行返还财礼款7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8月31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温某某之父温振玉给付申请人下欠彩礼款7000元,本案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