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华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沈金华与马学润、胡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华,马学润,胡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沈金华,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马学润,男,23岁,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胡爱平,男,35岁,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浠水县。原告沈金华与被告马学润、胡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学润、胡爱平的具体、明确的身份情况及可送达的地址,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素荣审 判 员 邵菊萍人民陪审员 廖银花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