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松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生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叶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生,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松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反诉被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阙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原告(反诉被告)叶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叶某某诉称:2010年5月23日,被告李某某放养的两头牛将我种植的板栗树吃了。下午15时左右,原告在田某碰到被告与被告讲,没想到被告竟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经10天住院治疗,化去医疗费5178.12元。现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178.12元、误工费2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5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合计10853.12元。对于被告的反诉,因被告只受到较轻微的伤,没有住院,不存在误工费,对于手机的损失,因没有证据证明,应不予赔偿,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与理由不事实,是原告先动手打我,我才防卫反击的。我也受伤了,化去医疗费617.55元。现也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医疗费617.55元、误工费7天546元、手机损失200元,合计要求赔偿1363.55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3日下午3时许,在西屏镇××桥下村土名为“馒头山”的田某,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被告的牛是否将原告种植的板栗树吃了发生争执,直至双方互殴,在互殴中,原、被告均受伤,原告叶某某经住院10天治疗,化去医疗费5178.12元,被告李某某经门诊治疗,化去医疗费617.55元。案件经公安机关调查,作出了对被告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于受伤而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因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医疗发票、病历、公安机关有关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发生主要是因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好生活琐事所引发,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从现有的证据看,本案的被告过错责任明显,应负80%的赔偿责任,本案反诉被告叶某某过错责任较小,应负20%的赔偿责任。本院核定原告叶某某的合理计赔数额分别是医疗费5178.12元、误工费1875元、护理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合计8103.12元。被告李某某的合理计赔数额分别是医疗费617.55元、误工费酌情认定150元,合计767.50元。原告诉求赔偿的营养费1000元和被告反诉要求赔偿手机损失200元,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均不予采信。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原告的该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合理本诉和被告的合理反诉,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叶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482.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反诉被告叶某某赔偿反诉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53.5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诉400元、反诉400元,合计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在昌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