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执民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国立与邬海滨、陈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立,邬海滨,陈玫,方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执民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立,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邬海滨,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陈玫,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方兴光,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988号杨国立诉邬海滨、陈玫、方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国立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1900元,执行费19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执民字第29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