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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拘禁罪,谭某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51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温某群,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谭某豪犯抢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豪,李某及其辩护人温明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谭某豪在宝安区龙华街道福茂新村趁李某不备,抢夺李某脖子上的金项链(价值6480元)。李某与两朋友当场将谭某豪抓获,并要求谭某豪赔偿,因谭某豪身上没有财物,被告人李某便将谭某豪带到龙华福茂新村X栋101号小店内,将谭某豪双手绑住,将谭某豪的鞋带绑在一起,殴打谭某豪至其轻微伤,并胁迫谭某豪向朋友借钱赔偿。谭某豪向朋友卢某某借2000元存入李某指定的账号内,谭某豪又打电话向其姐姐谭凤花借钱,谭凤花遂报警。6月1O日16时30分,被告人李某的女友也向公安局报案。民警随即前往现场将两被告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谭某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勘验笔录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谭某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女友报案后被抓获,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6月9日止)。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平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