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物业××责任公司与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物业××责任公司,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521号原告舟山市××物业××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山水人××网点。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舟山市××物业××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梅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舟山市××物业××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舟山市××物业××责任公司诉称:自2007年起,原告与金某花园业主委员会每年都签订《金某花园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据此原告对金某花园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并始终认真地为金某花园全体业主服务。被告系金某花园17幢411室的业主,自2007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及2010年1月至5月拖欠原告24个月物业管某某共计693.9元。在这期间,原告分别于2009年8月5日、2009年11月23日、2010年2月27日三次发送《催款通知书》及《再次催款通知书》予以催收,但是被告均不履行缴费义务,至今仍拒交物业管某某及相应的滞纳金。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物业费,现被告拒交物业费,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07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及2010年1月至5月拖欠原告的24个月物业管某某共计693.9元,并承担上述欠款的滞纳金374.7元,合计人民币1068.6元。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从2007年6月起开始对金某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每年均与金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过《金某花园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根据服务合同规定:物业管某某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并实行每半年一次或全年一次性预收制度,第一期缴费应在每年8月底前缴清,第二期缴费应在次年2月底前缴清,逾期按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第一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付费时间及滞纳金)。被告系金某花园17幢411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2.61平方米,被告自2007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及2010年1月至5月拖欠原告的24个月物业管某某共计693.9元。期间,原告对被告拖欠的物业管某某进行了书面催讨,但被告以原告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存在一定服务质量上的瑕疵。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金某花园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催款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金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金某花园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告、金某花园业主委员会及金某花园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对金某花园小区物业进行了管理与服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的物业费。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主张,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在物业服务中确实存在着一定服务质量上的瑕疵,且在第一年合同中并未就滞纳金进行约定,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舟山市××物业××责任公司自2007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及2010年1月至5月拖欠原告24个月物业管某某共计693.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梅鹏二〇一0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蒋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