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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钱某。被告:卢某甲。原告钱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钱某起诉称:198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乙。1987年10月8日,双方自愿在原章安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卢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迷恋赌博导致夫妻矛盾加深,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卢某甲未作答辩。被告卢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说明理由。经审理查明,198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乙。1987年10月8日,双方自愿在原章安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卢乙。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台州市椒江区档案馆证明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没有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出现淡漠。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以及原、被告婚姻的基础及目前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综合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家庭观,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钱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黄乐程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冰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