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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姚素霞与姜存鲁、张洪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霞,姜存鲁,张洪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姚素霞,女,1968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6804073124,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孔楼行政村孔楼村376号。被告姜存鲁,男,196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6902020835,汉族,市民,住菏泽市青年路9号。被告张洪勤,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素霞与被告姜存鲁、张洪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姚素霞负担。审判长 闫 敏审判员 何利军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