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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苗雨、方俊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雨,方俊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558号原告苗雨,居民。原告方俊君,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冬梅,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雨、方俊君与被告苗树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雨、方俊君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黄丽娟陪审员  曹 帅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