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苗雨、方俊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雨,方俊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558号原告苗雨,居民。原告方俊君,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冬梅,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雨、方俊君与被告苗树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雨、方俊君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黄丽娟陪审员 曹 帅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