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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本案201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伙同俞杭渭(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华航旅馆等地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95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章某伙同俞杭渭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华航旅馆组织王剑、郑某甲、何某、郑某乙等人以扑克牌“十三道”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章某在赌博场所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500元。鲁神亮(另案处理)在赌博场所发放高利贷。2、2010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章某伙同俞杭渭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梦兴宾馆组织王剑、沈某、郑某乙等人以扑克牌“十三道”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章某在赌博场所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元。鲁神亮在赌博场所发放高利贷。3、2010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章某伙同俞杭渭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天涯旅馆组织王剑、郑某甲、沈某、何某、郑某乙、郑东、袁某、郑华等人以扑克牌“梭哈”、“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章某在赌博场所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元。鲁神亮在赌博场所发放高利贷。4、201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章某伙同俞杭渭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鸿明大酒店组织王剑、郑东、郑某乙等人以扑克牌“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章某在赌博场所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元。鲁神亮在赌博场所发放高利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郑某甲、郑某乙、何某、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正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