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浙江诚义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浙江诚义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14号原告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被告浙江诚义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诚义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付案款为由,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由原告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涂���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