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干荣与邱朝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干荣,邱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398-1号申请人何干荣。被执行人邱朝建。申请执行人何干荣与被执行人邱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无存款。2010年5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东路160号的房屋,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处理该处房产。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0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48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398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