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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雨馨与张利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馨,张利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张雨馨,女,200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马运会,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利平,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馨与被告张利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馨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张雨馨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