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雨馨与张利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馨,张利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张雨馨,女,200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马运会,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利平,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馨与被告张利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馨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张雨馨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