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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健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健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健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申明,陈述其工作人员因为对本案所涉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字第524号民事判决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其公司网站粘贴了相关侵权文章,上诉人将会予以及时纠正,由此,上诉人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袁劲秋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雁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