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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吉涛与屈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涛,屈义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吉涛,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屈义英,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涛与被告屈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涛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涛承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