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法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法执字第00622号黄骅市齐家务信用社与刘学新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家务信用社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