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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853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马利军。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杨雪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8日、2010年9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利军、被告杨雪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原告与前妻生有一女高某乙,被告与前夫生有一子第五彬彬。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常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动手打伤原告右耳,用热水泼原告,并将原告赶出租住的房子。现原告诉请: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女儿高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儿子第五彬彬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打伤原告右耳,没有用热水泼原告,也没有将原告赶出租住的房子。现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携原告与前妻所生之女高某乙及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第五彬彬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有时因原告给付其与前妻所生之女高某乙生活费,家庭债务等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元月11日至2010年4月,双方分居生活,后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天又分居生活至今。登记结婚后至2009年元月11日,夫妻关系一般。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又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其很珍惜家庭,夫妻之间还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要求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并为其与儿子办理分户手续,否则不同意离婚。后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谈话笔录、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且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互敬互爱,互让互谅,互相帮助,互相理解,则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甲要求与被告杨雪艳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