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永合与王心敬、王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心敬,刘永合,王冰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心敬,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合,市民。原审被告:王冰冰,系王心敬之子。上诉人王心敬因与被上诉人刘永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心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由上诉人王心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