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匡增军与王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增军,王义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匡增军,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王义良,男,汉族,55岁,住胶州市。原告匡增军与被告王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