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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匡增军与王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增军,王义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匡增军,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王义良,男,汉族,55岁,住胶州市。原告匡增军与被告王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