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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与周甲、临海市××××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甲,临海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49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甲。原审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村。法定代表人:周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某某、蒋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王某某。审判长  乐美峰审判员  朱贤和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