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31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单吉伟审 判 员 唐谊成人民陪审员 杨正銮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修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