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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烟牟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鞠俊华与郑鑫、吕景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俊华,郑鑫,吕景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鞠俊华,无业。被执行人郑鑫,农民。被执行人吕景珠,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的(2009)烟牟大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21日,以(2010)烟牟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景珠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潘格庄村南的房屋建筑物(牟房产证字第××号,面积641.6平方米)、承包的土地(牟集用2004第698号)及地上的树木,并责令被执行人郑鑫、吕景珠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鑫、吕景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更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景珠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潘格庄村南的房屋建筑物、承包的土地及地上的树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