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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富华与长安区王曲街办贾里村村民委员会、王曲贾里村第十五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911号申请人王富华与被执行人长安区王曲街办贾里村村民委员会、王曲贾里村第十五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24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权利人已将案款领取,本案到此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91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