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汪三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XX。被告汪三英。本院就原告XX诉被告汪三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杭西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倒数三行“3、民事调解书二份,证明汪三英与徐长根经法院调解离婚、变更了子女抚养关系。被告汪三英未提供证据。”应更正为“被告汪三英提交了民事调解书二份,证明汪三英与徐长根经法院调解离婚、变更了子女抚养关系”。第3页第八、九行“一、被告汪三英对原告XX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应更正为“原告XX提供的证据1及被告汪三英提供的证据,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七页第五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更正为“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