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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成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国荣。委托代理人郭耀鹏。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嘉云台*楼。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恒。原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与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心房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7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人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国荣、郭耀鹏,被告忠心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志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人乐公司诉称,201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四川省自贡市五星街2号自贡.浙江商城项目房产,赁期限20年,房产交付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50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付合同约定房产,但被告予以拒绝,且明确表示已经该租赁房产另行出租给其它商家。经双方协商后于2011年3月28日签署了《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即1000万元,逾期支付,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协议签署后,被告仍不履行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合同定金10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1年5月16日的违约金215000元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2、2010年1月6日,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3、2011年3月28日,双方签订的《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协议书》。4、忠心房产公司收到原告500万元定金的收据一份。5、被告发给原告的《关于浙江商城招商情况说明的回函》和《商函》各一份。6、催款通知书及特快专递详情单。被告忠心房产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事实无异议。忠心房产公司之所以解除合同,系市委、政府的规划要求所致,被告并无恶意,希望原告谅解。对原告人人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被告忠心房产公司质证称,对原告人人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忠心房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人人乐公司所提交的全部证据,被告忠心房产公司不持异议,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四川省自贡市五星街2号自贡浙江商城项目房产,租赁期限20年,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为租赁房产的交付日,房产交付日期预定为2010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500万元定金。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房产及相关设备维护等其它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500万元,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付该租赁物,被告回函说明该租赁房产因商业定位的调整已另行出租给其它商家。2011年3月28日,原、被告签署了《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房产租赁合同》,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即1000万元;如果被告逾期支付,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签署后,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酿成纠纷。另在审理中,经向被告询问违约金的约定及数额是否有异议,被告明确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人人乐公司与被告忠心房产公司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因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同理,原告人人乐公司与被告忠心房产公司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解除房产租赁合同》亦属有效。原告人人乐公司已经按约向被告忠心房产公司支付了500万元定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定金性质就是为了保证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在被告忠心房产公司不能如期交付租赁房产且明确表示已将该房产租赁给其它商家的违约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本案中,双方经协商解除了《房产租赁合同》,被告忠心房产公司也明确因其违约所承担的责任及返还数额。因被告忠心房产公司不能如期履行支付义务,其应当承担返还100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原告人人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交011三011协议》;综上,原告人人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1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83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090元,由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弟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方代理审判员  叶歆代理审判员  熊颢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