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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青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福君与季松妹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君,季松妹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青民初字第864号原告金福君(诉讼代理人:徐焕崇),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意大利(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徐焕崇(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季松妹,1969年9月6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意大利(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金福君;被告:季松妹(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孙梦俏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福君,其诉讼代理人徐焕崇;被告:季松妹,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福君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季松妹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益胜孙梦俏季玉微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姚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