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朱某。原告章某甲为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过近七年的自由恋爱后于2××××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自由恋爱,但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各自发现了对方性格上的缺点,经常吵架,无共同语言,并且目前感情的裂痕越来越大,已到了无法弥补的地步。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本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自临海市档案馆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原告及婚生子的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并育有一子,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次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