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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魏小勇与董玉艳、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勇,董玉艳,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魏小勇。被告董玉艳,司机。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勇与被告董玉艳、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