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魏小勇与董玉艳、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勇,董玉艳,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魏小勇。被告董玉艳,司机。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勇与被告董玉艳、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丽 微信公众号“”